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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心理學會蘇薌雨教授心理學學位論文獎

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理監事聯席會議複決通過

中華民國一O五年12月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一O八年12月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10月理監事會議修訂

第1章 宗 旨

 

第 一 條:台灣心理學會為表彰蘇薌雨教授創設台灣心理學會之懋績,並崇揚蘇教授推展心理學

教育之心志,將於蘇教授八十壽慶之際,發起創設「蘇薌雨教授心理學學位論文獎基金」,並設委員會管理之。

 

第2章 組 織

 

第 二 條:本基金管理委員會設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推舉之。

第 三 條:本基金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理監事會議推定之。

第 四 條: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暨主任委員之任期為兩年。

第 五 條: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論文審查委員數人,負責審查論文。

第 六 條: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暨論文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3章 基金之來源及保管

 

第 七 條:本基金由台灣心理學會會員,暨熱心推廣心理學之社會各界人士樂捐之。

第 八 條:本基金暫定為新台幣壹百萬元,並得由管理委員會視實際需要,隨時勸募擴充之。

 

第 九 條:本基金由台灣心理學會開設存款專戶予以保管,並以其孳息充作論文獎金。 於基金孳息不足時,得以用基金為論文獎金。

 

第4章 獎金之申請與發給

 

第 十 條:本基金每年原則上設博士學位論文獎一至三名,碩士學位論文獎二至五名為原則,及佳作若干名。本基金會須於每年四月底前函告國內各大學院校與心理學相關之研究所,推薦申請截止日期前一年內完成之博、碩士論文各一至三件,以備審查。
(上述條文自民112.10.21 第五十五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正後實施)

 

第 十一 條:前述博士學位論文獎每名原則上定獎金新台幣貳萬元,碩士學位論文獎每名原則上定獎金壹萬元,佳作每名頒贈獎狀一張。

 

第 十二 條:本獎金之申請人需提出論文一式三份,並由研究所主任填寫推薦表乙份(如附件),向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 十三 條:經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核定發給獎金之得獎人,於每年心理學年會時公開頒獎,並表揚之。

 

第 十四 條:本章程得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議決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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