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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心理學會專門學群組織章程

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台灣心理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並因應台灣心理學各領域、跨領域專業及多元發展之需要,特訂定台灣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專門學群組織章程」。各學群本獨立自主原則運作,惟須遵守本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之議決。

第二章     組織

第二條    各學群之設立,需有 1 名本會有效一般會員代表該學群向學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後提送會員大會備查。

第三條    學群之成員得由本會一般會員、學生會員或非會員所組成。至少需有 3 名以上之本會有效一般會員,並由其中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原則上任期兩年為限,連選得連任一次。未達 3 名有效一般會員之學群則中止運作。經 3 名以上有效一般會員連署提交申請恢復運作,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該學群即可恢復運作。

第四條    各學群召集人得視學術推廣之需求向秘書處提出行政與經費協助之申請,並需每年定期提供理監事聯席會議該學群書面成果報告與學群成員名單。理監事得視其專長領域提供相關學群諮詢及協助其活動之推廣。

第三章     附則

第五條    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公告施行後,得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議決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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