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台灣心理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2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6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7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8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07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職員

第五章    會議

第六章    經費會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心理學會』。

備註:本會已奉內政部92年11月17日台內社字第0920042512號函同意更名「台灣心理學會」。

  •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心理學術為宗旨。

  • 第三條:本會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但因會務需要,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得設立於其他地區。

  •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設立分級組織。

 

第二章|任務

  •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1. 關於心理學術之研究事項。

  2. 關於心理學術資料之收集事項。

  3. 關於心理學術書刊之出版與發行事項。

  4. 關於國內外心理學術研究機關之聯繫事項。

  5. 關於其他有關之心理學術事項。

 

第三章|會員

  • 第六條: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合於下列條款之一,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會員。

  1. 畢業於國內外大學之心理學系或同性質之學系得學士以上之學位者。

  2. 從事有關心理學術性研究工作而有專門著作者。

  •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1. 發言權、表決權、提案權(需經會員五人連署)。

  2. 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3. 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利益。

  4. 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案。

  2.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3. 繳納會費。

  • 第九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1. 死亡。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一條:會員一年未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資格,無法行使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一經補繳即可恢復。

  •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三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章|組織職員

  •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待會員大會閉幕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訂定與變更。

  2. 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年度預算與結算。

  4. 會員之除名處分。

  5. 財產之處分。

  6. 團體之解散。

  •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或通訊選舉之,組織理事會與監事會。通訊選舉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理事會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一次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7. 理監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8.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八條:本會得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擔任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若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條:本會得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會聘請。

  •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兩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任期為兩年,不得連選連任。

  •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5. 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視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籌設與組織章程需經會員大會通過。

  •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視需要設立專業分組,其組織章程需經會員大會核備。

  •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置榮譽理事若干人,以協助推動心理學之學術研究與專業發展。

榮譽理事由理事長就對本會宗旨任務具長期且顯著貢獻者提名,理事會理事半數以上之通過聘任之,任期不限。榮譽理事並得於理監事會列席,以提供諮詢。

 

第五章|會議

  •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每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理事長得舉行臨時理監事會。

 

第六章|經費會計

  •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1. 繳納會費。會員入會費1000元及常年會費2000元。

  2. 補助費。

  3. 自助費。

  4. 基金孳息。

  • 第三十條:理事會應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 第三十一條:本會因故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心理學相關學術機構所有。

 

第七章|附則

  • 第三十二條:學生得申請本會成為預備會員,參與本會所舉行之各種活動費用減半。一般會員得一次繳納 15 年常年會費成為永久會員,即可終身享有會員權利。

  • 第三十三條: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及分會組織通則另訂之。

  •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內政部備案後施行。

通訊投票
bottom of page